【作者】单奕铭
【来源期刊】南都学坛. 2021,41(01):66-74.
【摘要】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关于废止死刑与加重生刑关系问题的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模式,即废止死刑的同时不加重生刑的模式和废止死刑的同时加重生刑的模式。出于对我国刑罚结构所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问题的认识,我国《刑法》在废止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采取了多项加重生刑的措施。在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的路径下,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为目的加重生刑,以弥补部分犯罪的生刑与死刑之间的刑罚空档,具有合理性。当前长期监禁刑的设置具有相对合理性;从推动死刑完全废止的角度看,加重部分犯罪的生刑具有合理性;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不宜被扩大适用。
【关键词】加重生刑;废止死刑;生刑过轻;刑罚空档;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醉驾犯罪实证研究”,项目编号:GJ2019C3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刑法修正的理论模型与制度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6ZDA061;
【DOI】10.16700/j.cnki.cn41-1157/c.20210112.014